为了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及在学生个性发展中的指导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确保学分制的顺利实施,学校决定从2014级开始为学生配备指导教师,实行导师制。
一、导师资格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掌握学院有关学实行学分制和学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及较强业务能力。
3.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及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并了解相关学科专业。
4.一般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导师职责
1.对学生热情关怀,严格要求,科学指导,教书育人,使学生成人成才。
2.在学生入学的第一学期,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和实施学分制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提供有关选课的规定、程序、毕业条件等信息;指导学生设计好适合学生个性发展的学习计划,科学合理选择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修读。
三、导师配备
导师按专业进行配备。原则上一个专业配备1-2名导师。
四、导师的遴选、考核与待遇
1.在新生进校前一学期,由系部根据专业遴选导师,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2.各系要加强对导师工作的指导,在导师遴选完成后召开导师工作会,布置任务、协调工作等。
3.每学年对导师进行一次考核,由所在系部负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导师资格。
4.学校根据指导学生人数给予导师课时补贴,课时数=学生人数×0.1。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